【罪成候判】16歲男生非法集結罪成 官指證供不可信22歲青年脫罪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8/12 19:14

最後更新: 2021/08/12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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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男生今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候判。資料圖片

前年10.7有人發起反《禁蒙面法》示威,1名16歲男生及1名22歲青年涉非法集結等被控,裁判官今(12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定16歲男生曾用電筒白光照射警員,其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還押至9月2日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勞教中心等報告再判刑。另外,裁判官基於警員證供不合情理及不可信,裁定22歲青年就非法集結及拒捕等3罪不成立,無罪釋放。

2名被告為 16 歲男學生及 22 歲無業青年阮子滔,他們同被控1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兩人於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阮子滔另被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2罪,控罪指他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及管有2個士巴拿。

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指,警方所拍攝的片段顯示,首被告曾以右手接過電筒,同時旁邊的兩男女則用藍色鐳射筆照射警員,首被告同時用白光照射警員,構成控罪元素。雖然被告行為未必會對警員眼睛造成傷害,但會令警員驚慌,以及擾亂其視線,以當時環境而言,是挑釁警方的行為,裁定首被告1項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

就次被告的3項控罪,裁判官指警員方耀在庭上供稱,他上前截停逃跑中的次被告時,兩人相距10米,而且光線充足,能清楚見到次被告容貌,但其3份書面供詞均沒有提過此一重點,裁判官裁定其證供不可信。

裁判官又分析,若次被告真的如方耀供稱由龍翔道爬過花槽,行為如同自殺,裁判官認為證供不合理,因為當時路上並無堵路,並有車輛高速行駛。裁判官認為若次被告當時有掙脫,方耀可即時以抗拒警員罪名作出拘捕,但方耀卻以「當時冇諗到」解釋,說法並不合理。

裁判官表示,無證據顯示次被告與其他人集結或者被捕前做了什麼,裁定其非法集結罪罪脫;加上警員方耀證供不可信,不能證明次被告被捕前的行為,以及不能斷定遺留在斜坡上的斜挎袋及士巴拿是否屬於次被告,裁定其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抗拒警員罪名不成立。

首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指,首被告案發時僅15歲,去年完成中五,現年17歲,事發的背景是「街坊在場睇熱鬧」,案發過程只有約1分鐘,並無發生暴力事件,若判入勞教中心刑期不合比例。

裁判官指出,首被告有悔意,會為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再判刑,期間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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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欣樂